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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管办和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两主管部门发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九州官方网站(中国)责任有限公司 点击:1793 发布时间: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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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3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服务平台网站(http://ggzy.fgw.henan.gov.cn/)“互动交流”板块的“留言评论”专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附件: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25日


附 件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活动。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原则】专家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体,是指参与评标专家考核的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考核分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评标专家培训考试。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考核主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在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现场活动进行评价;并负责汇总、报送、反馈考核主体对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考核信息。
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及时收集考核信息;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交互共享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信用信息。
第六条  【积分周期】专家考核采用积分制,基准分为100分,计分周期为一年,年度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考核标准】考核主体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附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履职、培训考试、遵纪守法等情况,评标专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获得表彰奖励的,可以在日常考核中加分。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实际出勤率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活动的专家,仅对其培训考试、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八条  【评标履职】对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专家履职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考核主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现场纪律等评价打分。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标准的,应当同时记录,累积记分。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充记录。
第九条  【评价汇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填写专家“一项目一评价”考核情况,经考核主体签字后,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日常考核情况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考核系统自动将结果告知专家。
第十条  【评价救济】评标专家认为日常考核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考核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信息记录有误的,应当及时改正;信息记录无误的,转送考核主体,考核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转送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评标专家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原则上复核申请不影响考核结果的正常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考试】免费对评标专家实施必要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培训教育,考试结果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评标专家其他遵纪守法情况作为日常考核管理的补充。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专家按照日常考核实施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累计扣满30分的,暂停抽取9个月,累计扣满40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
计分期满后,积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暂停抽取的处理结果。
计分周期内加分可与扣分实时冲抵;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及以上的,加分不可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核结果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6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的为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救济】专家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考核例外规定】专家有《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赋分;同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移出评标专家库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专家续聘】专家每届聘期3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除超年龄或者申请自愿退出外,可以直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存在优秀以下且均为称职以上的,参加续聘考试合格后,可以续聘;聘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下个聘期不再续聘。聘期内任意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做退库处理,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续聘信息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制度保障】考核主体不按规定记录、报送专家相关考核情况的,或者不按规定处理专家异议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违法责任】参与专家考核活动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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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省财政厅组织专业力量研究起草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enancgc@126.com。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5808411,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邮编:450008,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意见”。
3.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个人信息仅用于我厅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1.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6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省级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省直库和市级分库组成,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征集、省财政厅选聘,纳入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区域评审专家库实行日常监管维护。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聘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网上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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